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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了!故意唆使、纵容酒驾发生事故 同车人或担责

    信息发布者:晨曦初露
    2017-12-28 20:25:36   转载

    元旦小长假即将到来,亲友聚会活动增多,饮酒后请大家主动拒绝驾车。此前我们已经用血的案例强调过了酒驾的危害,但是一些人明知酒驾的危害却依然唆使、纵容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同饮人可能面临着承担相应民事或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在此,提醒饮酒的朋友不要劝酒,更不要教唆或放任醉酒者驾车;饮酒后对醉酒者应当尽到护送、照顾的义务,防止醉酒者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

    唆使驾驶人醉驾发生事故

     同车人被判刑责

    ❖ 明知驾驶人饮酒仍唆使驾车 同车人被判危险驾驶罪

    【案件事实】2016月11月20日凌晨,江苏苏州的张某、蒋某等人一起在蒋某工作处饮酒。酒后,张某明知蒋某已饮酒,仍唆使蒋某驾驶车辆,其后蒋某驾驶该车搭载张某等人沿江苏苏州市虎丘区竹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枫路路口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06mg/100ml。

    2017年10月31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蒋某、张某危险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驾驶人蒋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车主张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在这个案例中,同车人在明知驾驶人醉酒的状态下唆使其驾车,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 教练唆使学员醉驾发生事故 被判危险驾驶罪

    【案件事实】(2013)新都刑初字第289号 2012年9月11日,杨飞、高文贵(杨飞的驾校教练)、杨某某(杨飞的朋友)等三人在四川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街区吃饭并饮酒。饮酒后,杨飞在高永贵的指导下驾驶教练车从新都区石板滩镇沿新石路往新都方向行驶,行至成青快速通道路口时,因操作不当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四车受损。经鉴定,杨飞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6.6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永贵身为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在明知其学员被告人杨飞饮酒的情况下,仍然唆使其醉酒驾驶车辆,危害公共安全,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

    2013年5月31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杨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高永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放任醉酒者驾车发生事故 

    同车人被判赔偿23万余元

    2016年8月4日,驾驶人成某醉驾搭载3名“酒友”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成某死亡、乘客受伤。2017年9月,浙江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3名被告未能有效实施劝阻,与成某的死亡负有责任。3名被告在明知成某醉酒的情况下,依然坐上其驾驶的车辆,这对成某的醉驾行为也是一种纵容。浙江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同车3人须承担该起事故的20%责任,共计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233415元。

    在这个案例中,3名同车人明知驾驶人成某醉酒却抱着侥幸心理乘坐成某的车辆,不但没能有效劝阻,反而纵容成某醉驾,违反了交通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对于醉酒的驾驶人 

    同饮人应尽到哪些义务?

    朋友之间交情不能只体现在酒桌上,酒后的照顾义务也是友谊深厚的体现。对于那些醉酒后已经丧失自我照顾能力还要自行驾车回家的,同饮人要在酒后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不能明知其独自驾车会发生危险而放任这一行为发生。例如,同饮人可直接送至其家人、亲属身边;也可以电话通知家人、亲属过来接送;还可通过正规代驾平台呼叫代驾;条件允许时,同饮人可照顾其至酒醒,使其恢复自我行为能力。

    最后让我们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不要向驾驶人强行劝酒,不要教唆、强迫或者纵容其酒后驾车,拒绝酒驾,让每个人平安回家!

    内容转载自公众号

    交通言究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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